督察支队派人到现场对执法交警进行酒精测试

    郑州市督察支队派人到现场对执法交警进行酒精测试,结果显示执法交警酒精含量为零。帖子称,这辆车在郑州市人民路和杜岭街交称是宝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杰。对于自己在网络上被曝光一事,李杰说道,他们不是故意违章,但是违章了也愿意接受处罚,交警给司机开了两张罚单,两张共罚款300元扣9分,他认为处罚过重,于是就扣分的问题,他和交警发生了争执。他说他没有说过‘一个小交警,整死你’这样的话。李杰承认,自己确实“投诉”了这名警察,当时情绪非常激动,面对交警的处罚十分生气,所以就向河南省公安厅督察总队以“酒后执法”为名“投诉”了执法民警赵晖。对5月1日刑法修正案(八)实施以后,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,昨天,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、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,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,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。张军说,此前,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刑法修正案(八)的时间效力、罪名确定、部分死缓犯限制减刑、对管制犯、缓刑犯适用禁止令等问题出台了四个司法解释,由于刑法修正案(八)刚刚开始施行,对于这部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还有很多工作要做。 他表示,各级法院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,5月1日后,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,很快将起诉到人民法院。而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,应当慎重稳妥,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(八)的规定,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,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,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。也就是说,虽然刑法修正案(八)规定,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,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,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,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。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,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,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,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。